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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开庭审理操作规程

2025-05-01 10:18 admin
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4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开庭审理操作规程

赣高法〔2024〕30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开庭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 【开庭审理案件范围】下列减刑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当加大前款第六项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力度。
 
假释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
 
二、 【报请材料】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建议书中应注明罪犯是否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从宽(放宽)、从严把握的罪犯、违纪违规详细情况、从严(放宽)或者从严把握的具体情形、暂缓报请次数及原因、历次(含本次)财产性判项履(执)行情况;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及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及上一次减刑裁定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三)罪犯详细身份信息材料,职务犯罪罪犯需注明其原任职务和级别信息;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罪犯减刑、假释公示情况材料、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暂缓报送的相关工作材料等;
 
(六)人民法院移送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履(执)行等有关材料、罪犯服刑期间消费情况及狱内账户明细等相关材料;
 
(七)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患严重疾病”情形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罪犯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认为罪犯符合“身体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八)报请假释的,应当提供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
 
(九)刑罚执行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般应为原件,如系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在七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三、 【罪犯财产报告】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报请减刑、假释时,罪犯应当及时、如实填报《罪犯个人财产情况报告表》(附件1)。罪犯所填报的《罪犯个人财产情况报告表》将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
 
四、 【庭前调查核实】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对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供的证据,如财产性判项履(执)行情况及履行困难证明、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罪犯残疾评定意见等存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庭前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罪犯残疾评定意见等重新委托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五、 【规范庭审程序】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针对减刑、假释建议书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检察意见;
 
(七)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八)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视情对罪犯开展法庭教育)。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前,审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拟定《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提纲》(附件2),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到位。
 
六、 【强化庭审功能】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履(执)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材料,要重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说明。
 
庭审着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罪犯对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
 
2.罪犯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表现;
 
3.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奖惩情况;
 
4.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及履(执)行情况;
 
5.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等以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情形;
 
6.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
 
七、 【证人出庭作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作证。
 
开庭审理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供前述证人名单,注明证人与罪犯的关系,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从名单中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有一名以上的管教干警、二名以上的同监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应当对其进行详细询问,全面了解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情况。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2.证人与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有无利害关系;
 
3.证人所了解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情况;
 
4.证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报请是否存在异议;
 
5.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八、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附件3),保证如实向法庭陈述有关事实。
 
管教干警出庭所作证言,如经查实为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审理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该管教干警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或者提出司法建议。
 
同监罪犯出庭所作证言,如经查实为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审理法院可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该同监罪犯所在服刑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该同监罪犯在被报请减刑、假释时,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九、 【建立旁听庭审人员库】“三类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监督。
 
探索建立旁听庭审人员库,健全规范化、常态化的旁听庭审制度。
 
十、 【建立旁听庭审评价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庭审的,应当填写《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意见建议表》(附件4),及时收集意见建议。
 
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座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
 
十一、 【宣判和送达】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有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十二、 【施行日期】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罪犯个人财产情况申报表
2.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提纲
3.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4.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意见建议表
 
 
附件1:

罪犯个人财产情况报告表

 
江西省×××人民法院:
 
本人现在江西省××监狱服刑,因未全部履行刑事生效裁判所载明的财产性判项(含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款、追缴、责令退赔等),特就个人现有财产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服刑期间个人账户余额(含上账款项、劳动报酬等):
银行存款余额(含账户)、现金、有价证券等: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料等动产: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其他财产情况:
被害人(含亲属)是否就损失
 
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如填“是”,请一并填写案号、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及履行情况)
 
 
本人承诺,以上填报内容均属实,且无遗漏。如果未如实填报,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罪犯(签名和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2: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提纲

 
案    号:(××××)赣×× 刑更×× 号
案    由:罪犯×××减刑(假释)案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地    点:××人民法院第×审判法庭
开庭方式:公开开庭
合 议 庭:
记    录:
旁听人员: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有关方面代表
书记员:请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入庭。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播放语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拔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哄闹、冲击法庭;
 
(2)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3)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4)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江西省××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江西省××监狱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到庭。
 
犯:已到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项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监狱报请的罪犯×××减刑(假释)一案。本合议庭由江西省×××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刑罚执行机关江西省××监狱指派×××出庭发表减刑意见,提供相关的证据等其他庭审事务。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规定要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开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到庭旁听。)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罪犯×××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
 
犯:
 
审:下面核对罪犯×××的原判情况和交付执行的时间。
 
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犯:
 
审:下面由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执:详见减刑(假释)建议书。
 
审:请检察员针对建议书发表检察意见。
 
检:
 
审:出庭检察员是否需要讯问罪犯×××?
 
检:
 
犯:
 
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是否需要讯问罪犯×××?
 
执:
 
犯:
 
审:下面由刑罚执行机关就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实的证据向法庭进行出示并说明。
 
执:
 
审:请检察员对刑罚执行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检:
 
审: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
 
执:
 
审:刑罚执行机关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执:有。先申请监狱民警×××出庭作证。
 
审: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由证人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与罪犯×××的关系。
 
证人1:
 
审:证人1,刑罚执行机关申请你就罪犯×××报请减刑(假释)的情况向法庭作证,希望你就有关情况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一经查实,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证人1:听清楚了。
 
审:证人1,请陈述一下你监管罪犯×××的期间以及罪犯×××在该期间的表现。
 
证人1:
 
审:刑罚执行机关是否要对证人1发问?
 
执:
 
证人1:
 
审:出庭检察员是否要对证人1发问?
 
检:
 
证人1:
 
审:根据情况向证人1进行发问,并听取检察机关、罪犯的意见。
 
审:证人1退庭。刑罚执行机关是否还有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执:有。申请服刑人员证人2出庭作证。
 
审:准许证人2出庭作证。由证人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与罪犯×××的关系。
 
证人2:
 
审:证人2,刑罚执行机关申请你就罪犯×××报请减刑(假释)的情况向法庭作证,希望你就有关情况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一经查实,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证人2:听清楚了。
 
审:证人2,请陈述一下你与罪犯×××共同服刑的期间以及罪犯×××在该服刑期间的表现。
 
证人2:
 
审:刑罚执行机关是否要对证人2发问?
 
执:
 
证人2:
 
审:出庭检察员是否要对证人2发问?
 
检:
 
证人2:
 
审:根据情况向证人2进行发问,并听取检察机关、罪犯的意见。
 
审:证人2退庭。刑罚执行机关是否还有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执:有。申请服刑人员证人3出庭作证。
 
审:准许证人3出庭作证。先由证人3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与罪犯×××的关系。
 
证人3:
 
审:证人3,刑罚执行机关申请你就罪犯×××报请减刑(假释)的情况向法庭作证,希望你就有关情况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一经查实,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证人3:听清楚了。
 
审:证人3,请陈述一下你与罪犯×××共同服刑的期间以及罪犯×××在该期间的表现。
 
证人3:
 
审:刑罚执行机关是否要对证人3发问?
 
执:
 
证人3:
 
审:出庭检察员是否要对证人3发问?
 
检:
 
证人3:
 
审:根据情况向证人3进行发问,并听取检察机关、罪犯的意见。
 
审:证人3退庭。
 
审:罪犯×××,下面法庭讯问你几个问题。
 
(根据情况征询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补充讯问)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请检察员发表出庭检察意见。
 
检:详见出庭检察意见书。
 
审:下面由罪犯×××作最后陈述。
 
犯:
 
审判长:刚才进行了庭审调查,各方意见均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合议,并审核裁定。现在休庭15分钟。(休庭15分钟)
 
审判长:【敲法槌】下面继续开庭。经评议,合议庭决定,对罪犯×××减刑(假释)一案进行当庭宣判。(详见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裁定书主文)
 
宣判完毕,请坐下。
 
审判长:罪犯×××,刚才法庭宣判的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犯:
 
(如不当庭宣判,即审判长:刚才进行了庭审调查,各方意见均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庭后将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合议,并审核裁定,择期宣判。)
 
审判长:请刑罚执行机关将罪犯×××带回还押。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退庭。
 
备注: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分别引用如下法律规定:
 
1.死缓减无期徒刑的案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2.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刑的案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3.假释案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附件3: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管教干警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业:
 
与罪犯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管教干警出庭所作证言,如经查实为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审理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该管教干警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或者提出司法建议。
 
此件由证人签名后入卷
 
 
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同监罪犯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在服刑场所: 
 
管教干警姓名:
 
与罪犯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同监罪犯出庭所作证言,如经查实为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审理法院可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该同监罪犯所在服刑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该同监罪犯在被报请减刑、假释时,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此件由证人签名后入卷
 
 
附件4:

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意见建议表

 
尊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方面代表):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够旁听本次案件的庭审!为确保公正、廉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升工作水平,现就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向您征求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联系方式
意见
建议
 
旁听地点:
 
旁听时间:
 
标签: 假释 减刑 案件 开庭审理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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