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年6月25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形势下继续做好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进一步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妇女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妇女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仍然存在,成为妇女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原因。加大对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充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既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以更高标准推进检察工作、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妇联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发挥好司法救助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积极搭建救助平台,形成救助合力,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明确救助对象
认真执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关于救助对象和范围的规定,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妇女及时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三、聚焦救助重点
在明确困难妇女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聚焦以下六类救助重点,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未成年女性;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六是未成年女性的抚养人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四、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检察工作办案系统及妇女维护工作网络,深入排查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各级妇联组织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妇女,应当及时将救助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妇联。
五、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开通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专人优先办理,尽快审核,依法及时救助。
六、推进上下级联合救助和多元化救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妇女,本地司法救助资金难以保障实施救助的,案件办理检察院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联合救助。
妇联组织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开展家庭教育、心理辅导、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多元化救助。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对象是学龄女童的,可纳入“春蕾计划”等进行救助。
七、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应按照《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针对被救助人实际困难开展综合救助。
八、建立健全联络机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应搭建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加强工作联动,提高工作质效。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妇联组织应加强对下指导,探索建立对困境妇女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
九、加强救助后回访工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应定期对被救助的困难妇女进行回访,掌握其生活现状及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对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通过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兜底性保障政策。
十、加强宣传引导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应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妇联组织“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和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宣传好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