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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

2025-05-01 13:52 admin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11-10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赣检发〔2021〕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


为建立我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格局,实现对司法救助对象全方位、多元化救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为基础,推进落实社会协同救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救助需求。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全省检察机关和全省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应救尽救、应救即救、注重实效的原则,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主动帮助司法救助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改善生活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通过协同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切实解决司法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第四条  【救助范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救助重点】检察机关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实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过程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进一步深化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对以下六类困难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一)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象当事人;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四)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六)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第六条 【总体分工】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除发放司法救助金外,对于需要社会救助的,应根据司法救助对象具体困难情况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协调联络同级乡村振兴、教育、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医保、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管理部门实施社会救助。全省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采取低保、就学、就业、医疗、心理治疗等社会帮扶措施解决司法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协同检察机关合力做好多元救助工作。
 
第七条  【乡村振兴部门】司法救助对象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象的,乡村振兴部门应当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保障各项帮扶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措施精准到位。
 
第八条  【教育部门】司法救助对象系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重返学校;对需要转学又符合相关转学条件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未成年人因案变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要落实就学各项帮扶措施,优先将在校的未成年人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同时加强心理咨询和关怀。
 
第九条  【民政部门】根据司法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相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等。
    未成年人因案变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  【人社和工会】司法救助对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需求仍处于无业状态的,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开展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产业扶持、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帮助退役军人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第十二条  【医保部门】司法救助对象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  【共青团】未成年人因案变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将其保障工作纳入“希望工程”等,组织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咨询师、青年志愿者进行志愿帮扶、心理疏导等。
 
第十四条  【妇联】司法救助对象系妇女、未成年人的,要根据困境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等帮扶工作。
 
第十五条  【残联】司法救助对象系残疾人的,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帮扶残疾人就业等。
 
第十六条  【信息互通】检察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救助线索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移送同级主管部门,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也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在五个工作日以内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对策共商、帮扶共举。
 
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指定专门的内设机构和联络员负责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由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接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后,经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立即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程序,也可根据需要补充调查后决定是否救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的社会救助线索后,经审查相关材料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启动社会救助工作程序,也可根据需要补充调查后决定是否救助。
 
第十八条  【案件会商】对于可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检察机关对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时,根据司法救助对象和案件具体情况,可邀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旁听听证会,听取其关于社会救助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社会救助及时精准。
 
第十九条  【加强反馈】检察机关应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建立台账并全面审查,对其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线索移送部门反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救助线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线索移送部门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的社会救助线索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自落实相关救助措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移送线索的检察机关反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救助线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向移送线索的检察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  【联合回访】在实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后,检察机关应会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回访农村地区低收入家庭(含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未成年人、军人军属、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了解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效果,推动救助帮扶方案落实,确保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定期研判】可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相参与各自组织的相关调研活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存在问题;交流、通报救助工作阶段性情况;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要完善并落实持续救助帮扶方案,提升协同救助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指导】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省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跨区域、上下联动救助协作。
 
第二十三条  【附则】本意见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司法救助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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