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系统解析期权备兑开仓的定义、操作规则及风险特征,结合《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及交易所规则,梳理备兑策略的合法性边界、实务流程与合规要点,帮助投资者依法规范管理期权持仓风险。

文章目录
一、期权备兑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二、备兑开仓的操作规则与类型
三、法律约束与合规要求
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五、司法实践中的备兑争议
一、期权备兑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期权备兑(Covered Option)
根据2025年《证券法》第三十条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规则,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标的资产(如股票、ETF或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并以标的资产作为行权担保的交易策略。其法律本质为有担保的期权卖出操作,需满足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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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锁定:投资者需提前将足额标的资产提交至交易系统锁定,确保行权时可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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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匹配:卖出的期权合约数量需与持有的标的资产数量一致(如持有100手黄金期货,可卖出100手对应黄金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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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保证金规则:因标的资产已提供担保,备兑开仓无需额外缴纳现金保证金(中金所规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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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三十条:期权交易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禁止裸卖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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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可对违规持仓强制平仓,但备兑策略因有担保可豁免部分限制。
二、备兑开仓的操作规则与类型
1、主动平仓(对冲平仓)
操作方式:买入相同数量、方向的期权合约以抵消原有持仓(如卖出看涨期权后买入相同合约平仓);
时间限制:金融期权平仓需在交易时段内完成(9:15-15:30),商品期权部分品种支持夜盘平仓;
资金要求:平仓后账户需保留最低保证金(中金所规则:不低于合约价值的5%)。
2、强制平仓(被动平仓)
触发条件: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上期所规则:维持保证金低于10%);
执行主体:由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强制执行,平仓价格以市价成交;
法律后果:投资者需承担强制平仓产生的全部损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备兑策略类型
保守型策略:选择行权价格较高的认购期权,降低被行权风险,稳定获取权利金;
激进型策略:选择行权价格较低的认购期权,提高权利金收入,但需承担标的资产价格上涨的损失风险。
三、法律约束与合规要求
1、合同效力要件
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备兑开仓需满足:
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平仓指令真实有效;
不违反交易所规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2、禁止行为
恶意对敲平仓操纵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平仓进行内幕交易(《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未经批准开展场外期权平仓服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3、监管政策
合格境外投资者平仓需遵守套期保值目的限制,且不得通过构造虚假组合规避监管(证监会公告〔2025〕13号);
交易所对备兑开仓的标的资产锁定与解锁操作实施自动监控(深交所规则)。
四、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1、资金管理策略
设置保证金预警线(建议不低于账户资金的30%);
优先使用对冲平仓,避免被动强制平仓。
2、持仓限额规则
金融期权:单一投资者持仓限额为合约价值的1000倍(中金所规则);
商品期权: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动态调整(如铜期权不超过5000手)。
3、标的资产风险
若标的资产因质押、冻结等原因无法交付,可能触发违约责任(参照最高法商初6号判决);
场外备兑期权需警惕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五、司法实践中的平仓争议
1、合同纠纷裁判依据
若期货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主张赔偿(参照(2023)沪民终12号判决)。
2、刑事风险警示
利用平仓规则进行虚假申报或对敲交易,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市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结语
期权备兑是期权交易中管理风险的核心操作,其流程与法律责任受《证券法》《民法典》等法律严格规范。投资者需在平仓前充分了解交易所规则,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并防范合规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