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 年 1 1 月 2 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 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办法
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 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关 于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实 施意见》,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等法律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 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意见。
第一条 坚持党委政法委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加 强源头治理,推进协同治理,统筹协调各单位、机构支持人民法 院工作,形成尊重法律、配合法院执行、支持律师调查的综合治 理格局。
第二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 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 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三条 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至结案前,人民法院均可依职 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 )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
律师函或法律援 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的,经查控发现,被执行 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依职权签发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 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 人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等证据:
(一)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仍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的;
(二)被执行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
(三)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又未提供其他可 供执行财产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但又不能提供具 体证据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指
向 的 ;
(五)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签发调查令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未委托代理律师的,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 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切实履行依 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职责。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根据本意见提出后, 报请执行局局长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 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 头告知的,应记录在卷。
第七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或收件编号;
(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
(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由代理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商业秘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后按期履行的;
(三)案件查控的财产足以覆盖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及其担 保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四)证据及财产信息不为接受调查人所占有、保管、控制 或知晓的;
(五)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及财产信息的情形。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调查范围包括:
(一)执行查控后尚未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基金、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 或者未到期债权等财产信息;
(二)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被执行 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涉嫌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三)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
(四)其它与案件事实相关,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 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持令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以及提供证据及财 产信息的相关要求;
(五)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六)拒绝或妨碍持令调查的法律后果;
(七)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签发日期和院印。
律师调查令一式两联,一联留法院存档, 一联由持令人交协 助调查人。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的,在障碍消除后五
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调查令。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 法院可依职权签发概括性的调查令,调查内容必须载明调查被执 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证据等内容。 调查范围与执行案件标的相符。
第十二条 持令律师亲自保管、使用调查令;持令调查时, 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除代理律师外,可由另一名执业律师或律 师助理参与调查。
律师调查时,主动出示调查令、执业证、作为执行依据的裁 判文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原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复印件提 供接受调查人留档。
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将反映调查结果 的全部书面调查材料、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持 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和 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代 理律师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核对无误后,根据调查令指 定的调查事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及财产信息并填写回执。当场提 供证据及财产信息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材料上注明“与原 件核对无异”字样。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及财产信息提供,或拒绝 提供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第十四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 据或者信息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调查令,并根据 案件办理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 知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或者信息。
第十五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 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 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 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六条 律师持令调查是法院授权行为,协助单位在调查 令范围内的协助调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七条 律师调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持伪造、变造调查令收集证据及 财产信息,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 产信息;
(二)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或 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
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三)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 息,或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用于执行悬赏等进行 非法获利;
(四)律师持令后不进行调查,或不将调查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五)其他滥用调查令的行为。
律师调查中获取的有关被执行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可 能引起申请执行人过激反应的信息,不宜对申请执行人披露。
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 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视情节对其予以训 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对律师事务所把关不严导致律师滥用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 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持令调查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
第十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民事执行案件、刑事涉财产部分执 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执行案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案件。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执行调查令样式
附件
执行调查令样式
×××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
(××××)藏××执××号
×××(写明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 案,经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执行标的,且有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仍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的; 被执行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的;
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无法处置变现,又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但又不能提供具体证 据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指向的;
人民法院认为的其他应当签发调查令的情形。
为进一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指定××律师事务所×××(性别: ×,律师执业证编号:××××××××××××)和×××(性 别:×,律师执业证编号:××××××××××××)来你(单 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及财产信息:
1.
2.
3.
律师调查需出示生效执行依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你(单 位)可以复印,并由律师签字确认,但不得收取原件。请你(单 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并确认无误后,向持令 律师提供上述指定证据及财产信息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 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及财产信息材 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及财产信息,你(单位) 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不能提供或无材料提供的,应当在调 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 交持令律师。
依据法律和
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 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及财产信息。无正 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 或有关单位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律师持令调查是法院授权行为,协助单位在调查令范围内的 协助调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如有涂改, 一律无效。
此 令 。
抄送: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地)司法局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