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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18 16:08 admin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8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

藏高法发〔202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高效地进行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 工作,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 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西藏高院知识产权审判 庭内设技术调查官室,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指派 工作。
 
第三条 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 案件时,可以逐级申请高院技术调查官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 讼活动。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 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合议 庭查明相关技术事实提供技术咨询、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其他必 要的技术协助,但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技术调查官根据合议庭的指派 进行技术调查,参加诉讼活动,并针对合议庭的要求提出明确的 技术审查意见;
 
(二)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技术调查官应当秉持对事实负 责的态度,中立、客观、科学地解析技术内涵、查明技术事实、 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三)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调查、参 加诉讼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四)以科技伦理为平衡的原则。技术调查官应当把握科技 伦理的视角,以科技伦理平衡不同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
 
(五)以廉洁操守为自律的原则。技术调查应当遵守有关廉 洁、保密、司法活动的相关规定,保持刚直清正的职业操守。
 
第二章分类与任职
 
第六条 根据编制类型和来源方式,技术调查官分为在编式 技术调查官、聘任式技术调查官、交流式技术调查官、兼职式技 术调查官和调派式技术调查官。
 
在编式技术调查官是指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国家公 务员身份,专门从事技术调查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
 
聘任式技术调查官是指法院经相关部门批准招聘雇用,依据 双方合同从事技术调查工作的人员。
 
交流式技术调查官是指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 业协会、技术企业等单位向法院派驻从事技术调查工作的人员。
 
兼职式技术调查官是指法院从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择 优选任兼职从事技术调查工作的人员。
 
调派式技术调查官是指向上级法院申请调派从事技术调查 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教学、研究或 者其他实质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 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良好口碑和相当影响力;
 
(五)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科学、 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
 
(六)德才兼备、公平公正、思维清楚、身体健康。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受处分期间未满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五)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九条 在编式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由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安 排确定。
 
交流式技术调查官可以由法院和派驻单位协商确定。
 
聘任式、兼职式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为三年,期满符合条件 的,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时,由法院免除其技术调 查官职务。在任职期间,技术调查官出现犯罪、严重违纪、连续 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应依职权免除其技术调查官职务。
 
第三章程序和职责
 
第十一条 合议庭(法官)在开庭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高 级人民法院申请指派一至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并同时 建立针对该案的《技术调查案件档案》。
 
技术调查官根据合议庭(法官)的指导和要求参与诉讼活动, 查明案件技术事实,解决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技术审查意 见 书 。
 
第十二条 合议庭(法官)认为指派的技术调查官不能胜任 相关技术调查工作或者存在不适宜参与诉讼活动情形的,可以要 求另行指派。
 
合议庭(法官)认为指派的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可能存在争议或受指派的技术调查官认为技术问题疑难复杂的, 可以要求增加指派。
 
合议庭(法官)认为仅需技术调查官就案件特定技术问题提 供咨询意见,法官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室安排技术调查官进行咨 询,并由技术调查官将相关咨询情况记入《技术调查官工作记录 表》。
 
第十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 者变更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 件公正审理的。
 
技术调查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 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 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 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 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 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
 
第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等专门性问 题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等专门性问题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 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 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调解、听证、庭前会议、庭审活动,经合 议庭(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专家证人等发问;
 
(五)列席合议庭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六)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或组织相关技术 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论证意见;
 
(七)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八)完成合议庭(法官)指派的其他与技术问题有关的工 作。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客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不受非法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者处 分 ;
 
(四)获得工作报酬;
 
(五)参加培训、调研、会议,获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二 )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正客观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三)廉洁自律,不得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私下接触,接 受吃请或财物;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五)服从合议庭(法官)对工作的指导、安排;
 
(六)妥善保存案件材料,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退还合议庭 (法官)。
 
第十九条 参加庭审时,技术调查官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 侧,书记员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二十条 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案
 
号、案由、当事人情况、合议庭(法官)组成、案件所涉技术问 题的归纳、针对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的意见和理由以及相关的依 据和参考资料。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以先进的科学理论和通行的专业实践为 基础,以让非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标准进行阐释,必要时可 借助图形、声音、视频、模型、试验等方式进行表达和证明,技 术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合理清晰,观点应当明确。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 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 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 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法 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技术调查官的业务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 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 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 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 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法院客观记录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 情况,根据其具体表现进行“德、能、勤、绩、廉”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除其技术调查官职务 :
 
(一)本人申请辞去技术调查官职务的;
 
(二)失去技术调查官任职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工作,影响审判工作正常 进行的 ;
 
(四)接受工作后无故拖延履职,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 成错误认定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抄送:院领导。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印发
 
标签: 知识产权 审判庭 技术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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