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 0 2 2 年 1 月 2 4 日
西藏自治区关于我区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藏高法〔2022〕10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西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23次会议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十 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批准(法[2021]36号),现对我区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 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 不满40万元、4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不满4万元、4万元以上 不满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 元以上不满40万元、4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 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决定废止藏高法(2014)7、 9号通知。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 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 整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 0 2 2 年 1 月 2 4 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
法〔2021〕336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区部分犯罪具体数额执行 标准的请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部分犯罪具体数 额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区将盗窃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调整为:盗窃公
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4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二 、同意你区将抢夺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为:抢夺公 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不满4万元、4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3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三 、同意你区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调整为:敲 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40 万元、4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202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 0 2 1 年 1 2 月 2 7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