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 0 2 2 年 1 2 月 1 9 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之民事、行政再审程序改革的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实施办法》)、藏高法【2021】103 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印发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 民事、行政再审工作,结合全区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法院】当事人对西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 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 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
二、【申请再审材料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 申请书(明确再审请求)、身份证明、历次原审裁判文书等材料, 不得以原审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意见、代理词等 的主要内容变相替代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不 符合相关要求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一次性全 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 正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三、【排查多重申请】当事人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对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受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排查其他人民法院是否已就同一案件立 案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书面确认是否已向其他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避免同一当事人同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或者不同当事人分别向上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情形发生。
四、【高级法院报请提审案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 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且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 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 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 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移送与告知】西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的,西 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裁定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向案件承办法官转交提审裁定。
承办法官收到提审裁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立案部门,由立 案部门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同意提审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及时转交承办法官,案 件由原合议庭继续审查。
六、【最高人民法院下交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试 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将案件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审查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院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决定书及移送的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按照申请再审 案件立案程序立案,并依据案由根据各民事、行政审判部门职责 分工流转办理。
七、【当事人申请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审查期间,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且符合《试点实施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申请西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 者应诉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报请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认为符合报请条件的,应当根据《试点实施 办法》及本操作指引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审理的规定,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对当事人申请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审查,正常计入案件 审理期限。
八、【申请再审案件实行“谁提谁审”】对民事、行政申请再 审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审查裁定提审或 者由本院再审的,原则上由该合议庭继续审理,不再更换合议庭 和审判部门,中基层人民法院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除外。
九、【再审申请案件探索建立律师代理制度】对于当事人申 请再审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 人。
对于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再审申请人,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十、【实施时间】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制度配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 门、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实施细则可视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十二、【解释机关】本操作指引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