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 0 2 2 年 1 2 月 1 9 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藏高法〔2022〕130号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 结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指南。
一、当事人不服西藏自治区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西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 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 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的。
三、当事人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效力 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
四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 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 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五、当事人对西藏自治区各市(地)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西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六、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 继 者 。
七、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
八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 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 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九、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 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十、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 (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微信号)、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 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 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 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提交法院的日期。
十 一、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 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 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其中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 提交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 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
以上人员均应写明电话等便于联系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 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 料;
(五)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 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十二、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 A4 型纸, 尽量提交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再审申请书电子文档(文档需刻 录成光盘),并填写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 书。
十三、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 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依本指 南各项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
十四、当事人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 方式提出 :
(一)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 审材料 ;
(二)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邮寄时请注明民事申请再审字样;
(三)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十五、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 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十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 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十七、线上提交申请再审材料邮箱地址:
Xxzzqgjrmfylat@163.com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拼音 首字母小写);
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罗堆西路 1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850000。
十八、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方式:0891—6288113、 0891—6288111;微信号:17784589436、17740799346。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