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出庭作证规程(试行)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 庭审实质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 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等规定, 结合我区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
1.本规定所称作证人员指出庭作证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 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1)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不能作为证人。
(2)侦查人员:是指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专门的调查、 侦查活动,知晓案件情况的公安、检察、安全及其他机关参与侦 查工作的人员。
(3)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 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4)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凭借其专业 学识及素养,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
2.控辩双方申请作证人员出庭的,应在庭前会议前提交书面 申请,说明理由和待证明的主要事实,并提供作证人员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未召开庭前会议的,出庭申请一般应在开庭五日以前提出, 书面说明理由和待证明的主要事实,并提供作证人员具体信息和 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通知作证人员出庭后,控辩双方负责协助对本方诉 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
3.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申请出庭的人员不在法院庭前决定的 出庭作证人员名单的,法院一般不予同意。
但申请方能充分说明庭前未申请的原因,且法庭经当庭合议 认为该作证人员确有必要出庭的,审判长应宣布暂时休庭。待确 认该证人能够出庭后,应当恢复法庭审理;该作证人员无法出庭 或者不能出庭的,应向控辩双方告知确认结果并继续审理;该作 证人员因故需推迟出庭时间的,应根据审理情况择机宣布休庭, 另行确定恢复法庭审理时间。
4.庭审结束后,休庭待宣判期间,申请人提出作证人员出庭 作证申请的,若相关证言已在庭审中质证且双方无异议的,法庭 一般不予同意;若属于新的作证人员,法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 出庭的,应予同意,并在作出同意决定起三日内告知申请方的相 对方,择日恢复法庭审理。
5.人民法院应当于开庭三日前向作证人员送达出庭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应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并 附出庭注意事项及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作证人员出庭,也可以 采取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 方 式 。
6.应当出庭的作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通过实时在线的视频方式进行作证, 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决定采取实时在线的视频作证方式, 应提前三日告知控辩双方。书记员应于开庭三日前告知本院技术 部门,技术部门应予配合。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作证人员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且不具备视频作证条件的,人 民法院可以准许相关作证人员不出庭。
7.作证人员应当于庭审前准时到达法院,书记员或者法官助 理核实其身份后带至候庭室。作证人员候庭时,应服从法院工作 人员安排。
作证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同一案件有多名作证人员出庭的,应当安排在不同的证人休 息室。候庭期间,各作证人员不得相互交流。
8.审判长宣布作证人员出庭后,由法警引导作证人员从候庭室 到达法庭作证席。作证人员到庭后,审判长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 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作证人员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并在保证 书上签字捺印。
人民法院决定对作证人员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 作证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使用真实姓名签名,该保证书应当列入副 卷 。
9.向作证人员发问,应当先由举证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 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控辩双方均申请的,在第一审程 序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第二审程序中按照先控方、后辩方的顺 序进行发问,在其他第二审程序中按照先辩方、后控方的顺序进 行发问。控辩双方均未申请,由法庭通知出庭的,按照先控方、 后辩方的顺序进行发问。
控辩双方发问完毕后,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作 证人员。在询问过程中,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对作证人员 进行发问。
10.向作证人员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采用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或误导作证人员;
(4)不得损害作证人员的人格尊严;
(5)不得泄露作证人员个人隐私。
控辩双方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 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 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11.作证人员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 当告知其在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由法警引导其退庭。
12.法庭应当在作证人员退庭后,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 护人就作证人员当庭作证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
质证后如果需要核实有关情况补充发问的,法庭可以再次传
该作证人员出庭作证。
13.书记员可以就作证人员单独制作一份庭审笔录并由证人 签字确认。
证人核对笔录时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庭审中发言内容 进行修改,但不得作出与当庭发言内容不同的修改,或增加当庭 未作表述的内容。
作证人员核对庭审笔录时坚持作不当修改,或拒不签字的, 书记员应当告知合议庭并载明相关情况。
14.作证人员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 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15.法庭通知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时应当告知作证人员因在诉 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作证人员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 一般应当在开庭前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护。
16.审判期间,作证人员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 应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作证人员未提出保护请求,但人民法院认为作证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可能面临人身危险的,应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17.决定对作证人员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 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作证人员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 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
二、证人出庭作证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相 关证人出庭作证:
(1)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 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2)同一证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所作证言前后矛 盾或者反复,或者不同证人就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所作证言 之间存在矛盾且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证人出庭解释 的;
(3)证人证言可能影响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 定,但该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或者未涉及,需要进一步核实 的 ;
(4)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案件的关键证人;
(5)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19.关键证人确有客观困难或正当理由,短期内无法出庭, 但能够确定出庭时间的,法庭可以适当推迟开庭时间。
20.关键证人确有客观困难或正当理由,在较长期限内无法 出庭或不能确定出庭时间的,法庭应当准许证人不出庭,并将该 情况告知控辩双方。
21.具有第18、19条规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通 过视频方式进行作证,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 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 外 。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 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23.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 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 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不停止执行。
24.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 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5.聋、哑证人出庭时,法庭应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的 人员翻译;不通晓汉语或当地语言的证人出庭时,法庭应当为其 聘请翻译人员。
26.向证人发问的内容应当是与取证合法性、本案事实、证 人作证能力等与法庭查明案情有关的问题。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提问方式向证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 问题,也可以让证人向法庭自由陈述其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
27.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 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 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
(2)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 合理解释的。
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唤起证人记忆,
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 等证据。
28.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相关证人到 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 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审判长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侦 查人员出庭作证:
(1)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中,检察机关申请通知有关侦 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出庭 说明情况的, 一般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出庭;
(2)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搜查、勘验、辨认 笔录等存在异议,需要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庭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3)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事实或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 等情节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4)控辩双方未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法庭认为需要出 庭作证的,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30.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人员在目击犯罪发生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 程中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
(2)侦查人员在实施搜查、扣押、辨认、询问、讯问等侦查
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和与实施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相 关的情况;
(3)侦查人员在接受报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 证等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
(4)其他情形。
31.有下列情形,经法庭允许可以不出庭:
(1)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披露的;
(2)内容涉及需要保密的侦查手段或涉及公共安全的;
(3)因客观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
32.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应同时将出庭告知书送达侦查人员 所在单位,并告知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法律后果。
33.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不作证的,法庭应 将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人民法院向侦查人员所在单位通报相 关情况。涉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其单位及侦查人员 个人出具的关于取证合法性的书面说明予以排除。若因此不能排 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可能的,对相关证据亦予以排除。
34.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在无争议证据举证质证完毕后出庭作证。 针对同一争议事实有多种证据的, 一般按照先出示客观证据,后出示人证的顺序进行举证质证和调查。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侦查人员应 当在该调查过程中出庭作证。
35.向侦查人员发问的内容应当是与本案事实或取证合法性 等与法庭查明案情有关的问题。
36.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如作虚假陈述经查实的,由人民法
院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由所在单位处理。构成伪证罪等刑 事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
37.经控辩双方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有 必要,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1)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过程、鉴定依 据、论证分析等有较大争议,需要作出专业说明的;
(2)对同一事实存在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 间存在矛盾或者较大差异的;
(3)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38.控辩双方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 要出庭作证的,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39.法庭经审查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在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同时,向鉴定人所在单位送达出 庭告知书。
4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41.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 的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相应机关进 行通报;对于其他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4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
43.作出同一份鉴定意见的多名鉴定人可以同时到庭,向鉴 定人发问可以一并进行。
44.向鉴定人发问时应限于鉴定内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相 关资质等,不得就案件其他事实或法律定性进行发问。
45.基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在向鉴定人发问过程中,为 了印证、反证其当庭证言等合理目的,可出示其他相关证据。
46.鉴定人之间对鉴定意见的说明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 可以传唤相关鉴定人到庭对质。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 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五、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47.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有专 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鉴定意见 或者鉴定意见涉及多个不同类别的鉴定事项的,可以相应增加人 数。
4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1)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过程、鉴定依据、 论证分析等有较大争议,需要作出专业说明的;
(2)对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是否合理提出异议的;
(3)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同一事项有不同的鉴定意见的;
(5)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49.控辩双方未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作出决定。
50.法庭经审查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并在向有专门知识的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同时,向其 所在单位送达出庭告知书。
51.有专门知识的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 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 定。
52.如因客观原因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 应当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出庭或者同意更换具有出庭资质的 其他人选,并将该情况告知控辩双方。
53.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时应限于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性 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及相关资质,不得就案件 其他事实或法律定性进行发问。
54.基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在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过 程中,为了印证、反证其当庭意见等合理目的,可出示其他相关 证据。
55.多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 的限制。
56.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 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 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其他
57.法庭应当为出庭的作证人员设立专门的作证席。作证席 位于被告人席与控(检)方席位中间,斜对法官席位。
58.法庭应当设置作证人员休息室,并根据情况设置隐蔽作 证室,配置可以模糊处理视频、语音的设备。
59.作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的规定,着正装出庭作证。
60.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但是出庭后拒绝作证的除外。补助列入 人民法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补助时限自作证人员以作证为目的乘坐交通工具之日起,至 作证次日止。
有工作单位的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 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61.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本院领导及各业务部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