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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我区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5-05-18 16:02 admin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  年 1 月 2 4 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区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藏高法〔2022〕11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 安状况,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第23次会议和西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向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对我区诈骗罪具体数额执 行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法律、司法解释对诈骗罪 的数额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决定废止藏高法(2014)8号 通知。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 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2  年 1 月 2 4 日
 
抄送: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印
 
标签: 诈骗罪 数额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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