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是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核心条款,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规则、服务网络布局及经费保障机制。以下从立法目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实践意义四个维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制度定位
1.服务可及性目标
通过统筹地区设立经办机构并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保服务网络,确保参保人能够便捷办理登记、缴费、待遇申领等业务,解决社保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2.权责明晰原则
明确经办机构为独立法人实体,其设立、变更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机关双重审批,避免职能交叉和管理混乱。
二、机构设立规则
1.统筹层级设置
基本单元:以地市级及以上行政区(统筹地区)为基本单位设立经办机构,例如省本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等层级。
特殊情形:在县域范围内可设立县级经办机构,服务乡镇(街道)参保人群。
2.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审批主体:需经所在地市级/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如编办)联合审批。
服务延伸:例如在工业园区、大型社区设立服务网点,或通过银行、邮政等第三方机构代办部分业务。
三、经费保障机制
1.财政保障范围
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工资、社保缴费、职业年金等,确保人员待遇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标准衔接。
运行费用:涵盖办公场所租赁、设备购置、系统维护等刚性支出。
管理费用:含业务培训、档案管理、风险防控等专项支出。
2.预算管理要求
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参保人数增长、服务成本上升等因素定期上调保障标准。
四、实践意义与配套措施
1.提升服务效能
通过分支机构网络化布局,实现社保业务"就近办、多点可办"。例如,部分地区在乡镇卫生院设医保服务站,方便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推动"互联网+社保"服务,2023年全国社保经办机构线上业务办理率达78%,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2.强化监管约束
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挪用、挤占。
审计机关定期开展专项审计,重点核查服务网点建设资金合规性。
3.配套政策衔接
与《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联动,明确经办机构在稽核检查中的职责权限。
配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统一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提升规范化水平。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浙江省"社银合作"模式
经批准在全省农商银行网点设立1200个社保服务延伸点,财政按每个网点年均5万元标准拨付运行补贴,2023年办理社保业务超800万笔。
案例2:深圳市社保局坪山分局
作为市级经办机构分支机构,2024年财政保障经费达2.3亿元,其中信息化建设投入占比18%,支撑了"秒批""免申即享"等创新服务。
六、现存挑战与改革方向
1.区域发展不均衡
中西部地区经办机构人均服务经费低于东部地区30%,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节。
2.数字化转型压力
2025年计划实现全国社保服务"一网通办",需加大区块链、AI等技术投入,财政保障标准需相应提高。
3.权责匹配问题
部分基层机构存在"有责无权"现象,需完善财政保障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通过"机构设立法定化+经费保障制度化"的双重设计,构建了社保经办体系的制度基石。未来需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持续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和机构服务能力,实现从"物理网点覆盖"向"智慧服务普惠"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