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的待遇及申领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待遇内容
1.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执行。例如:
广东省:丧葬补助金按失业人员死亡时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抚恤金按6倍计发。
内蒙古自治区:丧葬补助金为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倍;抚恤金按供养人数发放(供养1人6个月、2人12个月、3人及以上18个月)。
成都市新都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各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重复领取的限制
若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以下三项丧葬补助金的条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避免重复享受待遇,确保社保基金合理使用。
三、申领条件与流程
1.申领材料
需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遗属身份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等。
2.时限要求
遗属需在失业人员死亡或收到死亡宣告判决后6个月内办理申领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地域差异
具体发放标准(如月平均工资基数、供养亲属界定)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2.停止领取情形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移居境外或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停止发放相关待遇。
总结
该条款通过明确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及申领规则,保障了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权益,同时避免社保基金的重复支付。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地方政策,建议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获取具体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