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及追偿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法条核心内容
当工伤事故由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时:
1.医疗费用支付责任:优先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
2.先行支付机制:若第三人拒绝支付或无法确定(如逃逸、身份不明等),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追偿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第三人)追偿已支付的费用。
二、适用情形
1.第三人明确不支付:包括主观拒绝支付或客观无支付能力(如经法院执行程序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
2.第三人无法确定:例如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无法查明责任主体。
三、操作要点
1.申请条件:
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涉及第三人的,还需法院判决书或执行终止文书。
2.支付范围:仅覆盖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项目(如医疗费、康复费、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资福利等不在先行支付范围内。
3.追偿程序:
社保机构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必要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追偿成功后,相应金额从民事赔偿中核减。
四、实践意义
1.保障工伤职工权益:避免因第三人责任问题导致救治延误,确保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2.平衡责任分担:既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又通过追偿机制落实侵权人的最终责任;
3.司法衔接:与《
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形成互补,形成“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的双重保障体系。
五、典型案例
如某化工企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致残,企业未参保且停产后,社保机构先行支付伤残津贴,最终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向侵权人追偿成功。
提示:职工或家属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医疗票据等凭证,以便高效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