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主要规范了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衔接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解读: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缴费年限累计
1.关系转移机制
个人跨省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无需因工作地变动而中断缴费。转移内容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个人账户按实际金额转移,统筹基金按12%比例转移。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确保累计满1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例如,在A省缴费5年、B省缴费10年,累计满15年后可在B省办理退休。
二、养老金分段计算与统一支付
1.分段计算原则
退休时,养老金按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当地社平工资分段计算。例如,在一线城市缴费工资高、年限长,对应段养老金较高;在三四线城市缴费工资低、年限短,对应段养老金较低。
2.统一支付机制
无论参保地数量,最终由待遇领取地(通常为户籍地或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区)统一核定并发放养老金,避免多地分散支付。
三、待遇领取地确定规则
户籍优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直接由户籍地发放。
缴费满10年优先:若在非户籍地累计缴费满10年,则由该地发放。
多地不满10年:需将各地关系转回户籍地合并发放。
四、配套政策与操作
转移接续流程: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线下窗口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资金划转。
特殊情形处理:男性≥50岁、女性≥40岁跨省就业时,需在原参保地保留临时账户,待达到退休条件再归集资金。
总结
该条款通过“关系转移+年限累计”保障流动就业者权益,以“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平衡缴费贡献与待遇水平,具体操作需结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