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是增值税计算的核心条款,明确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定义及抵扣规则,构建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核心机制。结合立法背景、国际规则及实务场景,可从以下六个维度进行深度解读:
一、核心概念的法律界定
(一)销项税额:交易发生时的“应缴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交易)而产生的增值税负债,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法定范围:根据第七条“价外税”规定,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交易金额(如含税销售额11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税率匹配原则:需按应税交易对应的税率计算(如销售设备适用13%,运输服务适用9%)。
特殊情形调整:若发生视同销售(第五条)或混合销售(第十二条),需按税法规定的销售额(如市场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购进环节的“已缴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本质是上游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例如:
制造业企业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支付价款113万元(含税),其中13万元为供应商已缴纳的增值税,即该企业的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也属于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法定凭证要求
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原则,进项税额抵扣需凭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具体包括:
凭证类型 |
适用场景 |
管理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购进货物、服务(除不动产)取得的专票 |
需通过税务系统勾选认证(2026年拟推行“全电发票”自动认证)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或服务(如跨境数字服务) |
需在税务机关系统比对“缴款书号码、税额、进口口岸”等信息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如粮食、蔬菜) |
需注明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税务机关定期核查交易真实性 |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无境内经营机构) |
需留存《税收缴款凭证》及合同、付款证明等辅助材料 |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通行费 |
需标注“通行费”字样,且为税务机关监制的电子发票 |
例外情形: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如飞机票、火车票),可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计算抵扣(无需专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与原政策的对比与突破
维度 |
原规定(财税36号) |
增值税法(2026) |
改革意义 |
销项税额计算 |
未明确“销售额”是否含税 |
明确“销售额”为不含税价(衔接第七条) |
消除计税依据争议 |
进项税抵扣范围 |
限制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行费发票等抵扣 |
扩大至全行业合法凭证 |
提升抵扣公平性 |
凭证管理要求 |
部分凭证需人工审核 |
推行电子凭证自动比对 |
提高征管效率 |
四、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一)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
混合销售与兼营拆分:若纳税人同时销售货物(13%)和服务(9%),需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如销售设备100万元+安装服务50万元,未拆分则全部按13%计销项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无偿转让货物需按市场价(如成本价100万元,市场价120万元)计算销项税(120×13%=15.6万元)。
(二)进项税额的合规抵扣
不得抵扣的情形:
用于免税项目(如销售避孕药品)或简易计税项目(如建筑老项目)的购进货物;
集体福利(如员工食堂采购食材)或个人消费(如高管私用车辆加油);
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
转出处理: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购进食材113万元,其中13万元已抵扣,后用于员工食堂,需转出13万元)。
(三)跨境交易的特殊处理
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技术服务(6%税率),需取得《税收缴款凭证》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离岸服务外包:若境外企业通过数字平台提供服务(如软件研发),境内企业需核查交易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可能无法抵扣。
五、国际规则衔接与争议
1.BEPS 2.0框架下的挑战
全球最低税影响:若境外企业在境外已缴纳增值税(如欧盟数字服务税),境内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可能与境外税款产生双重征税,需通过税收协定协调抵免。
常设机构认定:境外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境内提供服务(如物流仓储),若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境内企业需就全部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
2.税收协定适用
免税待遇:若境外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特定服务(如国际运输)可能免征增值税,需凭协定备案表申请退税。
抵免机制:境外已缴纳的增值税可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但需符合“分国不分项”原则(如对A国已缴税款,仅限抵免来自A国的应纳税额)。
六、未来改革方向
1.抵扣范围动态扩展
绿色能源抵扣: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光伏设备等给予更高比例抵扣(如10%额外抵扣);
研发投入抵扣:企业购进研发设备、技术服务可全额抵扣(现行政策为9%或13%)。
2.数字化征管升级
区块链存证:将购销合同、物流单据上链存储,自动验证交易真实性;
AI智能审核: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抵扣(如同一发票多次抵扣、跨行业异常抵扣)。
3.跨境抵扣便利化
“一带一路”税收互认:与中国签订合作文件的沿线国家,允许直接凭对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电子凭证跨境互认:推动与OECD国家的电子发票、税收缴款书跨境互认,减少纸质凭证流转。
总结:增值税法第十六条通过明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定义及抵扣规则,构建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核心机制,是实现税收中性原则的关键。其实施效果依赖于凭证管理的规范性、混合交易的准确拆分及跨境税务的协调处理。未来改革应聚焦抵扣范围扩展、数字化征管升级与国际规则协同,推动增值税制度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