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这一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背景与目的
保险行业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至关重要。当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时,对其进行整顿或接管是监管机构常用的监管手段,旨在帮助保险公司恢复经营能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当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允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是为了在保障保险市场稳定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处理问题保险公司的退出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
二、适用情形分析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被整顿通常是因为存在一些违规经营行为或经营风险,如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等。如果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仍然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说明整顿措施可能未能有效改善其经营状况,此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接管一般是在保险公司出现较为严重的经营问题,如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时采取的措施。接管期限届满,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若在接管期间,保险公司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三、申请主体与程序
申请主体:只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是因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市场具有全面的监管职责,掌握着保险公司的详细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能够准确判断保险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申请程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申请时,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四、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程序: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组织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通过重整,保险公司有可能恢复经营能力,实现债务重组和业务转型。
破产清算程序:如果重整申请未被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能有效实施,保险公司可能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对保险市场和相关方的影响
对保险市场: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出现破产情形,可能会对保险市场的信心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这也促使其他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优胜劣汰。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重整过程中,如果重整成功,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在破产清算情况下,虽然保险保障基金等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利益,但仍可能面临保险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因此,保险监管机构会尽力采取措施,减少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