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规定了在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释:
一、条文解析
1.前置条件:
首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已经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作出了限期改正的决定。
2.逾期未改正的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工作,依然存在违规行为或问题,则触发后续措施。
3.整顿措施的实施主体:
整顿的决定权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手中。
4.整顿组的组成:
整顿组将由两部分人员构成: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选派的保险专业人员,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
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这些人员熟悉公司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情况,有助于具体执行整改措施。
5.整顿的目的:
整顿的核心目的是帮助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合规水平,并最终恢复正常稳健的经营状态。
二、实际意义和应用场景
这种机制有助于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处置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在实践中,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违规操作或其他重大问题时,监管部门会采取此类较为强硬的手段进行干预和纠正。
总之,第一百四十条明确了在保险公司不履行整改义务时的进一步监管措施和处理流程,体现了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