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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38条(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30 07:45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138条(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13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法第138条条文释义


这条款是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重点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要求公司增加自有资金或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

2.限制业务范围
 
减少或暂停某些高风险或非核心的业务活动。

3.限制向股东分红
 
防止公司把资金用于分红而忽视了偿付能力的改善。

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控制公司的扩张和投资冲动,优化成本结构。

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规范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暂停新的网点布局和发展战略,集中精力解决现有问题。

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剥离非核心业务以回笼资金。

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减少管理层的高薪支出,与公司共度难关。

9.限制商业性广告
 
控制宣传费用,避免不必要的市场竞争开支。

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最严厉的措施之一,全面暂停新的保单销售和服务提供。

二、目的和意义

这些措施旨在:
 
及时纠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

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当保险公司面临偿付能力危机时,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来进行干预和帮扶,以确保其能够恢复正常运营并履行其对客户的承诺。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法 偿付能力 监督管理机构 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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