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要求:
一、适用主体
此条规定的适用主体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其中,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具体要求
1.缴存保证金
缴存比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若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目前对于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的具体比例,搜索结果未提及明确统一按注册资本5%的标准,仅明确应按规定缴存。
缴存形式: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报送信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应当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动用情形及报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持续性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赔偿限额: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若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