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以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为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与名称要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2.股东要求:股东需符合相关规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同时,还需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此外,申请人股东若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情形,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3.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4.经营范围要求: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章程要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6.高级管理人员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7.治理与内控制度要求: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8.住所要求: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9.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要求: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10.风险测试要求: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1.其他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9.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10.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11.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缴存保证金的,应出具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函。
1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流程
1.受理与初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审查方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3.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4.决定与证书颁发: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