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以下是对其的详细解读:
一、人员条件要求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这一要求旨在确保保险销售人员能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品行良好是保险销售人员赢得客户信任的基础,而专业能力则是其准确理解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合理建议的关键。
二、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规定主体
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目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销售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派出机构依据授权对保险销售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相关规定示例
1、从业资格方面: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现金融监管总局)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存在多种不予受理报名申请的情形,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2、执业管理方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或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3、培训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还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4、销售行为具体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前、中、后行为都作出了规定。例如,销售前保险公司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从事销售行为,应确保系统数据准确等;销售中不得使用强制搭售等方式订立合同,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要提示保单利益不确定性等;销售后不得在未公告前宣称产品停止销售或调整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