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保证金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1、规定目的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经营存在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倒闭,其偿付能力会受到影响,进而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设立保证金制度,能在保险公司出现问题时,利用保证金清偿债务,尽量减少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通过集中各保险公司缴存的保证金,在个别保险公司经营或财务上发生困难时,可以对其予以支持,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2、具体要求
提取比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例如,若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那么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的保证金为2亿元人民币。这里的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货币资本,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
缴存银行:保证金需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通常情况下,对于接受保险保证金存款的银行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指定专业银行吸收保险金的存储。非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存入保证金,即便将提取的保证金存入该银行,也违反保证金缴存规定,应当立即改正。
动用限制: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证金不得动用。这是为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杜绝缴存流于形式,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偿付义务。不过,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保证金。
3、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都必须依法缴存保证金。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保险业务,也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缴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