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变更某些事项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进行以下变更时,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保险公司需经批准的变更情形
1.变更名称:
需要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的名称,是保险公司存在的标志,具有公示意义,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必要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哪怕是改变保险公司名称中的一个文字或者符号,也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改变其名称或者使用与其经批准的名称不符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必须说明注册资本变更的原因及具体数额。变更注册资本,涉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维持,事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都应当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予以变更。
3.变更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提供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合理性说明。营业场所为保险公司设立和营业的必要条件,不具备相应的营业场所的,不得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便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营业场所的任何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报其审批。
4.撤销分支机构:
需要提交撤销计划及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措施。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提交详细的分立或合并方案,以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保险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涉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债务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均涉及新公司的设立,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章程需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确保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为保险公司设立和运作的基础文件,规范着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公司章程,必须提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在设立保险公司后修改公司章程,将改变保险公司的许多运作方式,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需要披露新股东的背景信息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稳定性和市场秩序的重大事项。
相关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审批时限:监管机构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述事项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撤销经营许可证。
参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明确列出了上述八种情形,并强调了保险公司在进行这些重大变更时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