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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66条(责任保险诉讼及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5-27 21:50 admin
本文介绍保险法第66条(责任保险诉讼及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保险法条文释义
 

保险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66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任保险诉讼及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于1995年《保险法》第50条,2002年《保险法》修正时将其序号变为第51条,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将其变为第66条,此后两次修正,实质内容无变化。
 
三、条文解读
 
本法第64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责任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本条规定是本法第64条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性质上属于本法第64条规定的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本法第64条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保险人承担。
 
但与本法第64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本条规定费用的承担。因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参加有关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也可以算作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可以对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约定的。
 
适用指引
 
关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2条认为,《保险法》第51条中规定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有建议为更充分地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本条应增加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因保险人拒赔或者不同意赔偿数额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我们认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作出约定,如约定有效,即可按约定处理。如果约定无效或者未作约定,因保险人的过错导致的费用支出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标签: 诉讼 仲裁 费用 保险法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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