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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18条(法官任免权限和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3 10:52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18条(法官任免权限和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18条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法官法第18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法官任免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关于法官任免依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官任免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权限。《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对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的法官任免作出了规定。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免作出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对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作出了规定。以上规定均为法官任免的制度依据。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程序和权限,与《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一致
 
  《宪法》第62条、第63条、第65条有关条款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其领导人员及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充分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宪法精神。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的任免程序及权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6个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巡回法庭在组织体系上并非独立的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属于同一审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本部审判庭庭长、副庭长任免程序一样,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巡回法庭的普通法官本身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到巡回法庭任职,无需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任免。
 
  四、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
 
  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除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和少数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大部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均有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院长等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免。
 
  五、关于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任免程序及权限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任免形式,由于这类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官不能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只能通过直接任免的方式产生,而且法官的任免权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
 
  六、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任免办法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法院法官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不同于本法关于其他法官的任免规定,即非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规定,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标签: 法官法 法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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