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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14条(法官的选任办法和标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5-01-23 10:44 admin
本文介绍法官法第14条(法官的选任办法和标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法官法第14条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法第14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初任法官的选任办法和标准,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条件。
 
  【背景解读】
 
  1995年《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2001年《法官法》对本条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进一步明确初任法官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中央精神,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7年《法官法》对本条又作了相应调整,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本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调整:一是将初任法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调整到本法第12条,作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将担任法院院长的条件与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分列,作出不同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一、第1款规定了初任法官选任办法和标准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按照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初任法官的选任,除了应当具备本法第12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对参加选任的人员进行考察。关于考试和考核的具体方法,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的规定,考试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考核重在办案业绩,重点考察近三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考核应当以客观量化评价为主。考核中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主要是针对政治、廉政、作风等方面。
 
  初任法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任。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作为司法者,拥有解决纠纷的裁量权,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来担任。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熟悉业务,还要政治坚定、清正廉明,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
 
  初任法官要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这里“具备法官条件”是指本法第12条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且不得具有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初任法官要坚持择优选任,本法第12条的规定,只是必要条件,初任法官选任时,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要精益求精、优中选优,确保选任的法官能够担当起办案责任。
 
  二、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条件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政委〔2014〕53号)的有关规定,担任法院院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对此,新修订《法官法》予以吸收,同时将原《法官法》关于担任法院院长与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分列,作出不同要求。原《法官法》没有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情况下,规定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人员中选任,所以法院院长人选可以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新修订《法官法》沿袭这一精神,对法院院长人选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未作要求,但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同时,新修订《法官法》规定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实践指导】
 
  实践中,初任法官选任,要严格执行本法第12条规定的要求,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时,还要结合本法第13条有关担任法官禁止性规定、第24条有关法官任职回避等限制性规定,对于有本法第13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一律禁止选任为法官;对于具有任职回避等情形的,在限制性条件没有彻底解决前,不得选任为法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实践中,人民法院院长人选的来源主要有法院系统内部和法院系统外部,但是《法官法》的历次修改,对院长人选的司法专业化能力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法官法》要求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考虑到未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所以,在具体选任工作中,法院院长人选除了不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应当具备新修订《法官法》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新修订《法官法》规定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实践中,考虑到副院长人选也可能从法院外部产生,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曾任命过法官职务或者检察官职务的人员拟担任法院副院长的,应当严格按照新修订《法官法》的规定,要求具备法官条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相应地,新修订《法官法》施行前已经依法被任命法官职务的人员(含未入额法官),在新修订《法官法》施行后拟被任命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时,考虑到其已具备法官身份,无需适用新修订《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重新考察其法官身份,一般可以任命更高职级的法律职务。
 
 

标签: 法官 法官法 选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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