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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47条(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和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7:51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47条(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和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47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医师法第47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规定。
 
  在医师法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对乡村医生作出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目前乡村医生与执业医师在执业准入、执业规则以及身份方面差异较大,绝大多数乡村医生身份仍是农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有关待遇方面与执业医师存在明显差距,而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自2016年起逐步在全国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已有一大批乡村医生成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建议本法不对乡村医生作出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乡村医生是在村卫生室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与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相比,只是岗位不同,但工作性质相同,在医师法中对乡村医生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有利于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和医师队伍统一规范管理。考虑到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特别是艰苦偏远地区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在部分地区仍将长期存在。本法对与乡村医生有关制度适度衔接,对乡村医师既有激励,也有约束,有利于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医生专业素养,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本条第1款是对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的规定。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接受系统、正规的医学教育训练,提高医学知识技能水平。同时,对于符合本法第9、10、11、64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或者中医医师考核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参加相关考试或者考核,通过后取得医师资格并按照医师进行管理。
 
  本条第2款是对乡村医生扶持保障措施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有些地方为村卫生室搭建了信息化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平台开展居民健康档案、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远程教育培训、辅助医疗、病历填写指导等。同时,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目前,乡村医生的收入由多渠道组成,包括国家各类补贴、服务收入等,乡村医师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有利于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
 
  考虑到乡村医生与执业医师在从业管理上存在差异,有关制度措施还需要不断完善,本条第3款以授权的方式规定,乡村医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3年8月出台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医改的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的管理制度。
 

标签: 教育培训 医师法 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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