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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44条(医师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等待遇)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7:47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44条(医师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等待遇)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44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医师法第4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等待遇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医师队伍建设,在2018年首个“中国医师节”前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要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疗卫生人员相关待遇作了规定。医师是医疗卫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医师待遇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医师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医师职业具有成长周期长、工作负荷大、技术更新快、责任担当重、职业风险多等特点,人事、薪酬、职称、奖励等制度关系到医师切身利益,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各项制度,对于依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激励调动医师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医师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改革:一是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医、护、药、技、管等不同类别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编制岗位责任书,实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激励人才脱颖而出等。二是改革薪酬分配制度。包括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公立医院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医院可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更加注重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等。三是健全医师评价制度。包括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分层分类评价,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增加临床工作数量和质量指标,探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淡化论文数量要求;稳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探索在岗位设置合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公立医院试点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等。四是完善奖励制度。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主体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给予的表彰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表彰。例如,2020年9月8日,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钟南山被授予“共和国勋章”,张伯礼、张定宇被授予“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童朝晖等医师被授予“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称号。
 
  本条第2款是给予特殊岗位医师适当津贴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等特殊岗位的医师经常面临着工作任务重、职业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由于服务对象、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薪酬待遇水平与其他岗位的医师有一定差距。给予特殊岗位医师津贴体现了对特殊岗位医师的保护和关爱,有利于稳定承担特殊任务的医师队伍,保证相应工作顺利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都对有关特殊岗位的医务人员给予特殊岗位津贴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法律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发放津贴并及时调整津贴标准。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202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享受560元、450元、350元、260元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各地积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抓好落实,特别是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人员,及时足额将津贴发放到位。
 
  本条第3款是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享有优惠待遇的特别规定。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是医疗卫生服务的薄弱环节。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基层”的政策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基层医师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待遇低、职业发展前景缺乏吸引力是造成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留不住高水平人才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存在医学类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情况。部分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也往往是以此作为跳板或者过渡。人才“来不了,留不住”的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提升。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从而提升基层医师岗位的吸引力,对稳定基层医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 奖励 职称 医师 人事 医师法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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