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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34条(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6:23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34条(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34条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医师法第3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的规定。
 
  第1款规定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一般规则。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与执业医师不同的是,执业助理医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执业,而是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此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个体行医。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个体行医的主体是“执业医师”,不包括执业助理医师。
 
  第2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是第1款的例外规定。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共有乡镇卫生院35762个,村卫生室608828个。一方面,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承担了大量基层防病治病工作,在筑牢网底、护佑基层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条件所限,有的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没有足够的执业医师,无法做到所有的执业助理医师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因此本款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同时限定了一些条件。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是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对于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2)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也就是说,本款规定的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并非当然获得独立处方权,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硬件软件设施很好,有充足的执业医师,在这种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又如,对某一医疗卫生机构而言,实践经验丰富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执业,新入职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宜独立执业,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助理医师的管理。独立从事的“一般的执业活动”的范围也应考虑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本款对执业助理医师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作了原则性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执业助理医师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健康。

标签: 医师法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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