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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18条(医师变更注册)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0:39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18条(医师变更注册)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18条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医师法第1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变更注册是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重要内容。在1998年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医师注册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本条从两个角度对医师变更注册作了规定。
 
  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医师执业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针对医师注册的具体情况,本条第1款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的条件、程序适用本法第13条至第16条等有关规定。
 
  二、医师从事特定执业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1998年执业医师法对可以不办理变更注册的情形未作规定。为了方便医师从事特定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承担经主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本条第2款对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二是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是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这些活动具有临时性、应急性、公益性、指令性等特点,不同于常规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在管理上应当实行符合这些活动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例如,有的可以不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有的可以不办理执业范围变更注册手续。本法第13条第5款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细化变更注册相关规定。
 

标签: 医师 医师法 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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