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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第14条(医师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等管理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0:33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14条(医师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等管理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14条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第14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注册后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医师申请注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医师经注册后从事执业活动,也要遵守注册后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条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医师注册后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相应活动。本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医师注册后应当按照注册事项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本条第1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本法所称的“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类别”是指医师从事的医疗卫生服务的种类,如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执业范围”是指医师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等。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根据本法第57条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
 
  在医师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以外的其他临床科室执业设置了限制,不利于促进中西医结合,建议对此予以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本条第2款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不仅可以在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执业,还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等科室执业。医疗机构内设科室的名称和分工不影响医师个人的执业活动,医师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在相关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一规定主要是满足基层实践需求,促进中西医结合,方便患者就医。
  三、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按照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除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外,医师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医师法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对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既要保证医疗安全,也要满足合理的医疗需求,体现灵活性,应当允许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后,增加执业范围。根据这一意见,本条第3款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此外,本条第3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考虑是,国家对医师从事某些特定范围的执业活动有特殊规定。例如,医师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应当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中医、西医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分别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中医药技术方法
 
  中医西医各有优势,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相互学习借鉴。中医药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16条第1款中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此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医以外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在医师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根据这一意见,在中医药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条第4款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二是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根据上述规定,中医医师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都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且都有限定的范围,采用的技术方法都必须“与其专业相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医医师不包括依照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
 
  本法第13条第5款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细化医师注册后管理的相关规定。
 

标签: 医师法 医师注册 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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