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医师法第8条(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1 10:10 admin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8条(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
 

医师法第8条条文内容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医师法第8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医师法的核心内容。医师的执业水平直接决定了医疗质量,直接影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规定非医师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体现了医师执业资格的重要性。为确保医师执业的基本质量,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建立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前,美国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了数百年,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在“二战”之后实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实行。
 
  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美国于1915年成立全国医学考试委员会,1916年在华盛顿进行第一次考试。美国医师执照考试是相对独立的阶段性考试,第一阶段考核考生是否具有从事医师职业必备的医学基础知识(包括医学基本概念、人体主要系统等);第二阶段考核考生是否具有从事医师职业必备的临床医学基础知识(包括一般临床医学概念、人体组织系统、主要疾病等);第三阶段为临床技能考试。日本早在1870年就建立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二战”后参照美国医师资格考试模式进行了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对象最初确定为具有六年制以上高等医学院校本科资格,并经过毕业后一年临床实习者。之后改为毕业生直接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但在法律上作出了“考试合格后,一般还需要在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为期二年的临床训练,而后才能成为独立的医师”的规定。日本医师资格考试原为一年两次,现改为一年一次。考试内容是作为医师应当具备的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香港医师执照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专业知识考试、医学英语水平考试和临床考试三部分组成,内容涉及21个医学专业学科,考试对象为五年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并经临床实习者。通过专业知识考试和英语水平考试后才能参加临床考试。临床考试分内、外、妇、儿四科,每科均须就一宗长病例及几个短病例接受两名主考人考核。韩国医师执照考试从1952年开始实施。目前卫生行业各类从业人员都要经过执照考试。医师执照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对象为医学院校毕业生。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内容打破学科划分,按系统编制综合性试题。
 
  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我国建立健全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前,参照教育部医学专业一级学科分类,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每个类别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层次。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是面向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
 
  医师资格考试每年定期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取得医师资格。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在国家层面对考试报名、考试形式、考务组织、成绩发布等事项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医师考试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为医师队伍同质化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本法最新规定和实际需要,国家卫健委还将对考试的具体办法作出修改。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上一篇:医师法第7条(行业组织)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医师法第9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医师法第66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6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

    时间:2024-12-31阅读:221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境外人员

  • 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5条(军队医师管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5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

    时间:2024-12-31阅读:190标签: 医师法 军队医师管理

  • 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4条(医师资格考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4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时间:2024-12-31阅读:175标签: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3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3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3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时间:2024-12-31阅读:163标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2条...

    时间:2024-12-31阅读:191标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医疗卫生机构 弄虚作假 行政责任 徇私舞弊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1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1条(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1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

    时间:2024-12-31阅读:149标签: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医师法

  • 医师法第6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0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

    时间:2024-12-31阅读:372标签: 处罚 治安管理 医师执业 医师法

  • 医师法第59条(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9条(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9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

    时间:2024-12-31阅读:336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法 非医师行医

  • 医师法第58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8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8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八...

    时间:2024-12-31阅读:426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 职业道德 医师法 医学伦理 恶劣社会影响

  • 医师法第57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7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7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七条...

    时间:2024-12-31阅读:367标签: 法律责任 医师 医师法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