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产品质量法第65条(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30 15:12 admin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65条(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65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第6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这里讲的“包庇”,是指故意袒护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使其不受法律的追究。这里讲的“放纵”,是指发现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不加制止,任其发展。从实践中看,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徇私舞弊,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人搞“权钱交易”;二是搞地方保护,为了当地的眼前和局部利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包庇和放纵,为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开绿灯。
 
      依照本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四条所列的犯罪。构成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是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加以包庇、放纵;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包庇、放纵的行为。即明知是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加以掩盖,使其不受法律的追究。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对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形式,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对于违法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三、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这里讲的“通风报信”,是指向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查处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违反本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做好查处工作,而不应当向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通风报信,使违法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查处工作。按照本条的规定,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此罪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已经构成犯罪,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查处,为其通风报信。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无意中向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透露了查处情况,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行为。
        对于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讲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使众多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使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等。

        2.对于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四、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这里讲的“阻挠”、“干预”,实际中多表现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干部,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权力等,阻止、干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加以阻挠、干预;二是行为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力,在客观上实施了阻挠、干预的行为,比如下令不许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行为人实施阻挠、干预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仅仅是阻挠、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比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准备对某生产企业进行查处,某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横加干预,使得查处行为没有实施,造成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入到销售环节,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构成这一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处罚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标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 产品质量法
上一篇:产品质量法第64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产品质量法第66条(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以及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宪法第27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宪法第27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宪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时间:2025-01-19阅读:276标签: 宪法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 测绘法第50条(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测绘法第50条(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测绘法第50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时间:2025-01-03阅读:209标签: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 测绘法

  • 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62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62条...

    时间:2024-12-31阅读:191标签: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医疗卫生机构 弄虚作假 行政责任 徇私舞弊 医师法

  • 医师法第56条(医师执业活动中六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6条(医师执业活动中六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6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时间:2024-12-31阅读:412标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医师法

  • 医师法第55条(医师执业活动中五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5条(医师执业活动中五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法第55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时间:2024-12-31阅读:383标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医师法 医师执业活动

  • 医师法第54条(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医师法第54条(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医师...

    时间:2024-12-31阅读:382标签: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医师法 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

  • 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核设施、核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3条(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核设施、核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3条条文内容...

    时间:2024-12-30阅读:268标签: 监督管理 法律适用 产品质量法 核设施 损害赔偿责任 军工产品 核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72条(货值金额的计算)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2条(货值金额的计算)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2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

    时间:2024-12-30阅读:210标签: 产品质量法 货值金额

  • 产品质量法第71条(没收产品的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1条(没收产品的处理)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1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

    时间:2024-12-30阅读:227标签: 产品质量法 没收 没收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70条(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产品质量法第70条(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产品质量法第70条条文内容 第七十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

    时间:2024-12-30阅读:132标签: 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 产品质量法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