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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工作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6 16:51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工作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条文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条文释义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必要性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实现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政府有关部门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义务。该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是履行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的义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这对于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很有裨益。同时,有利于公众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了解情况,促进理解和信任,避免误会、误判和过激行为的发生。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主体和对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主体是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本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该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包括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例如,根据公路法规定,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国道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征求意见的主体就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对象为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科学确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直接关系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广开言路、汇集民智,充分听取尽可能多的不同方面的不同意见有利无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既包括与专项规划造成的环境影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如生产生活环境直接受到影响的单位、个人等;也包括专项规划涉及领域的单位、专家,如水利专项规划涉及的水利方面的单位、专家;还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单位、专家等。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专项规划的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专项规划的范围是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是指专项规划的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降低环境质量的情形。例如,因规划涉及的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地形地貌的改变,破坏该区域的生态平衡,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如因实施水利专项规划需要筑坝截流,山地变水域,造成当地区域生态环境改变;因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不良影响;因产生放射性、电磁波、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因改变通风、采光、排水等条件,对生产、生活环境的不良影响等。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是指规划的实施对公众生产、生活的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情形。并不是所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只有既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又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才应当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不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对那些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不需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和方式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根据本法第8条的规定,对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对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环节,当然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进行,否则,编制机关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就没有体现公众的意见,附具不了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势必违反本条第2款的规定。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论证会是指召开会议,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拟采取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必要、充分等,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等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与论证会不同,听证会更正式规范、公开透明。听证会是指听证人公开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听取与专项规划造成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意见。具体而言,听证人为编制专项规划的单位,听证参与人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和其他专家等公众代表。听证会有较规范的程序,如公开遴选听证参与人,听证参与人陈述意见,互相辩论等。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其他形式”包括座谈会、调查问卷、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例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3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效力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就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专项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程序和重要环节,也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对于公众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合理的、能采纳的应当采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
 
  为了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一程序真正能够发挥作用,不至流于形式,本条还规定,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回应,防止编制机关根据需要随意取舍公众意见。
 
 

标签: 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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