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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9 18:00 admin
本文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本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关于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固定的程序和权限强制性地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其主体仅有国家,除国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征收权。[1]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民事主体的财产。《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在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征用和非法占用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行为主要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按照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关于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制度。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是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土地补偿应当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征收征地补偿费。否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表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费用管理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典型案例】
 
  案例:冯国才与冯占听等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情简介:冯国才在汝州市小屯镇宗庄村3组马头山有承包地一块,土地类型为石盘地,现该块责任田被冯占听、宗现周开挖取料破坏,无法耕种,冯国才要求双方所在的小屯镇宗庄村民委员会解决而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占听、宗现周将涉案土地恢复至耕种状态或者支付恢复至耕种状态应需的费用,赔偿未能耕种土地期间的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等,冯占听、宗现周破坏冯国才的责任田,致使冯国才无法耕种,依法应当将涉案责任田恢复至耕种状态,或者向冯国才支付其自行恢复至耕种状态所需的费用,并赔偿未能耕种期间的损失。
 
  裁判要旨:非法占用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适用】
 
  本条主要规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是择一或排斥关系,如果同一行为既造成他人损害,也构成犯罪,则应同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
 
 

标签: 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法 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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