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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69条(商标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3 17:17 admin
本文介绍商标法第69条(商标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第69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标法第69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1993年《商标法》均未规定商标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义务。直到2001年《商标法》增加了一条即第60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2013年、2019年《商标法》对本条内容未作修改,仅对条文序号进行了调整。
 
三、条文解读
 
  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和商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会同法制司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国企业商标工作,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主管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争议处理事项。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019年4月1日后,商标审查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商标法律制度能否正确有效实施。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就是要求公正严明,依法办事,不能放弃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廉洁自律,就是要求严于律己、奉公守法,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忠于职守,就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不得推诿塞责,潦草马虎,要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文明服务,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行为端正,举止文明,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对待服务对象不能冷、横、硬。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商标代理业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异议、争议处理以及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法律顾问等业务。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商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职权,禁止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为了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利益输送。
 
 
 

标签: 工作人员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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