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作出执行裁定。
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类行为:
1.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中违反有关程序、方式、期限等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将划拨的存款、汇款等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
2.扩大执行范围。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执行标的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执行。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百万元,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划拨二百五十万元,这就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实施执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