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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66条(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9 16:10 admin
本文介绍行政强制法第66条(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第66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66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本法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对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不能直接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立即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财物,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本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改正,是指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将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其他账户的款项划出,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通常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中一种常见的形式。本条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划拨款项的二倍;这属于倍率式罚款数额设定方式。除倍率式罚款外,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还包括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固定数值式、规定罚款数额区间的数值数距式、规定罚款数额上限的数值封顶式、规定罚款数额下限的数值保底式等。倍率式罚款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中不规定固定的罚款数额,避免在具体案件中罚款过高或者过低,造成过罚不当;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罚款数额确定,防止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对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金融机构,除罚款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
 
  二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依法处分就是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标签: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法 执行款项 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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