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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49条(仲裁和解)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2 16:57 admin
本文介绍仲裁法第49条(仲裁和解)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法第49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49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和解的规定。
 
和解,又称当事人和解,是指在申请仲裁后,裁决作出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和解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当事人的这种处分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处分权,也包括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可以放弃、变更自己的仲裁请求或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通过放弃与承认,使得当事人双方在新的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对交付仲裁的纠纷产生共识,使纠纷得到解决,这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不再需要仲裁庭继续对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这是程序上的处分权。
 
当事人行使上述处分权,并非必须在仲裁庭上和在仲裁员参加主持下作出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也正是和解之所以称为自行和解的原因,也是和解区别于调解的重要特征。
 
和解制度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当事人对其私权利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行使,即所谓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原则。从本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可知,仲裁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权利都是私权利,因此,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有权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请求,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承认或接受对方的请求。放弃、变更自己的请求,接受对方的请求,正是和解的根据。与民事诉讼比较而言,仲裁的和解范围更宽,几乎所有案件都能够和解,因此,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允许和解,但某些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和解。
 
第二,可以使当事人节约费用,减少讼累。当事人参加仲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对方同意了自己的请求,从而结束仲裁,他就达到了目的;对被申请人来说,如果满足了对方的请求便能结束仲裁,不仅可以节省各种费用,同时也避免了败诉的风险。另外,通过和解,双方都可以避免到仲裁庭上刀兵相见,无须为审理案件做繁杂的开庭准备,可以减少讼累。
 
第三,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较快解决。由于和解系出于双方自愿,自行解决纠纷,因此不需要严格地依一定程序进行,有些必须花在程序事务上的时间就可以节省,具有解决纠纷迅速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有些申请人宁可放弃一部分权利请求也同意和解。
 
第四,不伤感情。作为一种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比仲裁要更加温和,因为它不必到庭上唇枪舌剑争个上下高低你死我活,既能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又使双方不伤情面,为以后继续合作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一、和解的时间、方式
 
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由此可见:
 
第一,和解的时间。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前这段时间里,在仲裁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里,当事人都可以和解。这就意味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也可以和解,而不是在受理后,更不是在开庭后。这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私权利自由处分,这样规定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基于这种处分权,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也可以自行和解,对此不但不能限制,而且还应当鼓励,但此时的和解是纯粹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与仲裁无关。
 
第二,和解的方式,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对此,国外有关仲裁的立法或仲裁规则规定有两种,一是经仲裁庭主持或核准的和解。这种和解在仲裁庭进行,仲裁员可以建议、促使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仲裁庭通过作出裁决书的形式来确认。这种和解有些类似于我国的调解。二是仲裁庭外的和解,即当事人不经仲裁庭而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法只规定了自行和解一种方式。虽然本法也允许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但那并非和解而是被纳入调解制度的范围。
 
二、自行和解的法律后果
 
依照本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因此,和解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由仲裁庭制作裁决书,该裁决书必须以和解协议为根据。该种裁决书与仲裁庭按通常程序制作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终局裁决的效力和作为执行根据的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仲裁中和解与诉讼中和解的重要区别,在民事诉讼中,双方自行和解后,只能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律未授权法院根据和解协议书制作判决书。
 
和解产生的另一法律后果是撤回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要求仲裁庭依据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撤回仲裁申请而终止仲裁程序。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情况后,仲裁庭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依和解协议书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和解协议书不具有裁决书的效力,一方不履行时,不能据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庭即应受理。
 
三、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和解与调解仅一字之差,而且在具体做法上都要求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目的和结果都是使仲裁程序终结,但他们却是两种不同的仲裁法律制度,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
 
仲裁调解是仲裁庭行使职权的活动,因此调解应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并无仲裁员主持。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和解达成协议后,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那么和解就具有终局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不得违反,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依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那么和解协议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反悔的,可以重新申请仲裁。而调解则不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无论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都具有终局裁决的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违反,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可见调解的法律后果只有一个。
 
附:有关文书样式
和解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人)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__合同。申请人于___年___月___日就合同项下的争议向___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___年___月___日在北京对上述争议仲裁案开庭审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于___年___月___日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对争议进行了和解协商,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_______承担_______元,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承担_______元。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仲裁庭一份。
 
申请人:(签字盖章)被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于___
××仲裁委员会
 
关于撤销
 
(2002)___仲案字
 
第___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
 
(2002)___仲案撤字第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受理了本案。本案编号为(1996) _____仲案字第________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会以_______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答辩通知,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故本会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撤销本案。
 
本案仲裁费用_______元(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本会根据本案实际进展情况决定收取_______元,其余_______元退还申请人。
 
_______仲裁委员会
 
___年___月___日
 
协议裁决式样[1]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仲裁字(2002)第×号
 
申请人:××煤矿第××工程处
 
地址:××市××路×号
 
被申请人:××市×××公司
 
地址:××市××路×号
 
被申请人:××市××公司
 
地址:××市××路×号
 
案由:集资发展服装工业,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合同纠纷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一份集资发展服装工业,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合同。合同规定:由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安排待业青年五十名就业,申请人于××××年×月×日向第一被申请人集资二十七万五千元,使用期为八年,从其收到款之日起四年内不用偿还,从第五年开始偿还25%,以后每年陆续还25%(共还四年),直至第八年偿还完毕。合同还规定:如果第一被申请人不能在合同生效后十天内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同样应付给未安排青年人员的工资、补贴及其他劳保福利待遇;如果不能按时归还集资款,每延期一天向申请人交纳欠还部分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待业青年进车间后,半年内不能转为正式工时,每延期一个月,向申请人交纳集资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申请人到期不能全部交付款项时,每延期一天向第一被申请人交纳万分之一的罚金。合同最后约定: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是:××建设指挥部;为第一被申请人担保的单位是:第二被申请人。他们分别保证:如果有不按时履约或交付款项时,担保方有督促被担保方按期交付和代为偿还债务的责任。
 
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我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给付十九万元欠款和违约金十一万二千五百零二元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担保人)承担代为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其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双方约定共同指定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此案,×××担任书记员。现已查明:
 
申请人于××××年×月×日按照合同的规定已完成了交付给被申请人二十七万五千元的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的规定从第五年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分四次(每次还25%)偿还全部集资款,被申请人只偿还了八万五千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又偿还了三万元,下欠十六万元至今未还。按照合同约定应按期还本,还应承担违约金十一万二千五百零二元。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尽到责任,其过错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之下对本案进行了当庭调解。经过调解,申请人充分体谅被申请人目前的经济困难,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条,并根据申请人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本金十六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八万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担保人)××市××公司,如果在第一被申请人无力偿还主债务十六万元时,承担代为偿还责任。
 
上列应偿还和赔偿的款项于××××年春节之前付清。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本案案件仲裁费用××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员:×××(签名)
 
××××年×月×日于××
 
书记员:×××
 
标签: 仲裁 仲裁法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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