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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02条(和解协议执行)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15:30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102条(和解协议执行)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102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102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和解协议执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规定》第26条规定:“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2004年6月草案)沿袭了上述做法,草案第107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草案又在第109条规定:“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的,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让步失去效力。”《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时,并未赋予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第102条仅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删除了草案有关“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三、条文解读
 
  和解协议的本质是经司法确认的合同。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条款内容具体、全面地履行。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去执行。和解协议,实质上是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而妥协的产物,债务人必须诚实、公正地执行和解协议。如有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不能完全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发生,则构成违反和解协议,债务人应当承担恢复施加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此外,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不得违背公平清偿原则给予个别债权人额外利益。但是,如果债务人公平给予全体债权人增加同等清偿利益,比如,对全体债权人均提前清偿或提高相同的清偿比例,则属例外。
  在和解程序中,管理人在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前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样可以避免债务人可能的欺诈或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对和解程序进行监督。但在和解协议达成并由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并无监督机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与处分权的限制也予以取消,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确保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全面履行清偿义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务中经常采取的做法是仍旧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向法院汇报情况。为此,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由和解协议配套规定执行期间的监督主体及监督措施条款,还是十分必要的。[1]
 
适用指引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这是和解协议履行的一般原则。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此时应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和解协议的执行期间有时时间较长,期间可能会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和解协议无法执行。《新冠疫情民事案意见(二)》第20条规定,如果因为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使和解协议难以执行的,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和解协议的,按照《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因为其一般不属于直接重大利益调整,所以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标签: 企业破产法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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