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了控制事态,需要依法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由于情况紧急、形势所迫,需要对行政处罚实施作出特别规定。2020年2月5日、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一、适用情形
一是发生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2007年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包括: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二、适用目的
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性、即时性是与平时状态不同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久拖不决或者处罚程度较轻,可能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惩治效果,不利于突发事件处置。行政机关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可以适用本条特别规定。
三、具体要求
针对上述行为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该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即“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缩短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的时间,采取串联改并联的办法,一些程序可同时进行,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从重处罚。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生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大,从重处罚有利于在特殊时期更好地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