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强调关口前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一般是突然发生的,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必须反应迅速,协调一致,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的重要内容,是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和处理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应急预案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本条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2014年,原农业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用于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预案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本条规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制定时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此外,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内部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除了考虑本行政区域特点外,还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上级应急预案共同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内容参照但不限于国家层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落实本条规定,国家及地方层面需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配套,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流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两项义务:一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义务;二是报告的义务。
事故发生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源头,处在事故第一线,掌握事故第一手资料,反应是否快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事故的涉及面和危害程度,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要求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事故报告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环节。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报告责任主体。有义务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是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场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所发生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义务。另外,事故信息来源还包括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的信息,这些主体也可以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是接收报告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其统一汇总信息,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逐级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程序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做好情况通报、事件评估、级别核定,根据预案开展分级响应、指挥协调、紧急处置、响应终止及后期处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隐瞒是指明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谎报是指明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或者不真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缓报是指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拖延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隐瞒、谎报、缓报不同于一般的漏报,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故意隐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观动机以及是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知晓。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危害性大,不利于及时处置和危害控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不利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隐瞒、谎报、缓报,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并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