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保守秘密的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公开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等方面,如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应当依法公开;但同时应当依法对有关事项予以保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案情,可能会接触到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依法保密的义务。除本法规定外,其他法律也作了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一、保密工作的特点
保密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悉范围最小化。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定、管理相关秘密,确保知悉范围最小、涉密环节最简。二是全程化保密。坚持秘密在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实现全过程、全范畴、全方位覆盖。三是依法保密。依法定密,依法建立制度,依法监督管理。
二、保密的范围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的范围包括三类: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是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是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可以获取的信息,这也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允许他人知悉的原因所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三是个人隐私。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海警法规定,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