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5-05-14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刑事二审案件远程视频讯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川检会〔2015〕12号
为确保刑事二审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切实维护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安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 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决定开展刑事二审案件远程视频讯问工作。 为规范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 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内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 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事二审案件远程视频讯问是指法院、检察院根据 办理刑事二审案件提讯被告人的需要,在本院办案区专用审讯室 通过法院、检察专网,各自运用远程音视频传输设备,对羁押在 看守所的被告人进行远程讯问的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条 开展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便 利、高效的原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 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有序。
第三条 每个看守所应当提供一间讯问室用作法院、检察院 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提供的讯问室应当在办案区,并且符合《看 守所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法院、检察院负责看守所内远程视频讯问室的网络 铺设、房间装修改造、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的设计和设施设备的选购、安置、调试以及系统的运行、保密管理、日常维护、升级等 工作。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讯问设施 建设的相关要求,同时利于开展远程视频讯问,确保系统高效、 安全、兼容、稳定运行。
建设、使用、管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当主动加强与公 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支持。
第五条 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在安装、维护、运行和销毁过程 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设施建设不与看守所、驻所检 察监控之间有交叉,确保涉案信息的制作、传输、储存安全、保 密。
第六条 对端法院、检察院(即被告人羁押地法院、检察院) 设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协助开展远程视频讯问工作。
看守所设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负责配合法院、检察 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端法院、检察院收到远程视频讯问通知后,远程 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与看守所远程视 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预约使用讯问室的具体时间。
对端法院、检察院的信息技术部门应在讯问前完成设备调试 工作,并对讯问工作全程提供技术保障,看守所远程视频工作协 助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根据工作要求,由对端法院、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 工作协助人员持本法院、检察院参与远程视频讯问工作的证明文件、本人工作证和案件办理院提讯提解证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至看守所办理提讯手续。
协助人员办理提讯手续后,看守所应当按照日常提讯被告人 的规定程序,负责将被告人押解至远程视频讯问室,并保障讯问 工作全程安全和环境秩序。
第九条 对端法院、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应当 全程在场配合案件提讯人开展讯问工作,发现不安全情形应当及 时通知看守所民警进行现场处置。
讯问结束后,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负责办理还押手 续,并在讯问室内与看守所民警完成被告人交接工作。
第十条 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员参加远程视 频讯问,需持对端法院、检察院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在 看守所收押岗办理手续后,由对端法院、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工 作协助人员带领进入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
负责远程视频讯问室前期设备调试、技术支持及日常管理维 护工作的技术人员,需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 工作证,由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协助人员带领进入看守所远程视频 讯问室。
第十一条 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主要用于法院、检察院讯 问需要。非远程视频讯问期间,经对端法院、检察院同意,在不 开启远程视频设备和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可以供看守所安排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讯问使用。
第十二条 各市、州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本意 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院、检察院办理其他刑事案件,需要开展远程 视频工作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的解释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 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负责。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省委政法委。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