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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 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2025-05-12 08:43 admin
制定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0-04-03

 

四川省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 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 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 下简称省法院)、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 应急管理厅(上述八个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行政机关)结 合全省工作实际,就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 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工作 目标】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 执法的衔接机制和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 理格局;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提升工程 建设领域治理有效性,促进建筑业良性健康发展。
 
第 二 条【 工作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和行 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信息共 享、优势互补,协同实现治理目标。
 
第三条【专家咨询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省法院和省级 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执法司法专家咨询库,为人民法 院审理案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制
 
度的具体建立及运行规则另行协商制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司法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 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移送包括违法行为线索的移 送和违法行为的移送。
 
违法行为线索的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 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 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移送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 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 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在进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或者违法行为移送时,应 当分别制作《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 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第五条【司法移送的处理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 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函》及相 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司法通报】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 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
 
1.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
 
2.  当事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
 
6.  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7.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进行上述通报时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情 况告知函》,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查处的 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 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 公示。
 
第八条【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 定的行政调解职责,对与本行政机关履行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管理 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行政机关就其主持当事人达 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告知当事人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除 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 理。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 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向行政机关了解调解 情况、调阅调解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司法邀请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可以根 据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案件调解。
 
人民法院邀请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送 《邀请调解函》,受邀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沟通通报制度】建立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沟通通 报制度。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本 系统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情况,总结开展衔接联 动工作机制经验,解决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存在问题,并就工程建 设领域法律的统一执行进行研讨。
 
会议采取省法院和省级行政机关轮流召集方式进行。
 
第十二 条【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注重 和加强涉及合规性经营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总结,不定期向社会发 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程建设企业合法依规经营。
 
第十三条【联络员】 省法院与省级行政机关及其下级单位应 当确定衔接联动机制的联络部门和具体联络人,负责衔接联动机 制的日常沟通与协调,确保衔接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上下衔接】下级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有遇到 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层报,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3 日印发
 
 
 
标签: 工程建设 司法 民事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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