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3-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
依照本办法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公布后,原省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名册公布前已经指定管理人的,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三条【编制主体】本院负责编制全省管理人名册。
本院委托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其辖区内管理人入册工作。
第四条【编制原则】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编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等原则。
第五条【分级管理】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按照执业业绩、专业能力、团队规模、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管理人。
全省管理人名册应当注明管理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及管理人级别。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内二级管理人进行进一步细化分级。
第六条【申报类别】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为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司法技术部门、督察部门、执行部门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可以邀请本辖区内下级法院法官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
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管理人名册编制流程、标准及方案;
(二)组织实施管理人名册编制相关工作;
(三)讨论审议关于管理人名册编制的相关事项;
(四)其他相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其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评审事务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一般应当设立在司法技术部门,具体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草拟管理人名册编制的有关文件;
(二)通知、公告等联络事务;
(三)汇总、整理并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四)与全省管理人名册调整有关的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回避情形】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本人与被评审机构存在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申报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报机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工作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公告及申报】公告及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通过媒体(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法院官方网站等)发布编制公告,并通知同级行业协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途径及截止期限;
3.评审标准及程序;
4.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责任;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申报。申请编入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编制公告要求,向所属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评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审标准及程序。评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分,并根据分数高低和入册名额,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初审名单。
(二)公示。将通过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通报同级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复核。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机构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编入全省管理人名册。
(四)上报。将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单通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层报上级法院。
(五)遴选。本院收到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管理人名单后,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程序,择优遴选一级管理人,其余列为二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发布】全省管理人名册确定后,本院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在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编入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或因故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于相关事项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报本院处理。
申请退出名册的机构,符合条件时可以重新申报入册。
第十四条【动态调整】本院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及辖区内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等因素,结合年度考核情况,一般以2年为周期对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或重新编制。
需要临时调整的,经本院评审委员会依照程序审核决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见习管理人】人民法院可探索建立见习管理人制度,对未编入管理人名册但有意愿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培育。
担任见习管理人并非增补管理人名册的前置程序,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增补入册。
第十六条【资料建档】对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其他】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报本院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