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0-03-0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共青团四川省委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加强调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若干意见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调解机制,切实保护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大民共和国刑事一 诉讼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应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 民司法”的工作主题,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 按照“全程全员全域调解”的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 民事权益。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充分依靠党委总 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能力,发挥好法院司法调解的职能,利 用好共青团的组织、人员优势和工作平台,加强工作程序、衔接 机制、效力对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条 调解工作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 人隐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 人身安全,在合法、自愿、便民、高效的原则下进行,防止矛盾 激化和出现不稳定因素。
3
第五条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整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民 事权益时,坚持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当 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为未成年人的,要注重双向 保 护 。
第六条 各级法院要加强少年审判庭的建设、管理和人员配 备,已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要把涉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尚未设立少年审判庭的,要充分认识未 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的差异,确定专人从事这类案件 的审理和调解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畅通未成年人的诉求渠 道,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维权平台的作用,提高办理未成年人法 律援助、权益保护的效率和效果,通过自行救助和调解、和其他 部门联合救助和调解、参与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与调解等方 式,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实效。
第八条 各级法院和共青团组织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调解工 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调解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提供团委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所需的场 所、物质配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共青团工作人员担任人民 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和开展具体调解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发给 聘(证)书和补贴。
第十条 各级团委要选派工作经验丰富、热心调解工作、善
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相关部门、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以 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方式,积极参加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切实帮助广大未成年人维护他们的 民事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可以邀请团委工作人员协助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团委调解。
第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委托后,应当组 织有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解工作并作好记录,并可 视情况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士、教师和法 律工作人员等参与调解,经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或 实际履行的,应制作调解笔录及时送委托调解的法院审查和确认。
第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因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犯罪行为 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各级法院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要 结合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共青团组织将民事调解和刑事和解有 机结合,通过公开审理、就地开庭和调解等方式,加强这类案件 的宣传力度,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第十四条 对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暴 力犯罪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各级法 院在加强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保全和执行的基础上,要和共青 团组织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尽力促使刑事被告人主动、及时、足 额地赔偿未成年人的经济损失。加害人确无履行能力的,要通过
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促使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推动有能力的被告人亲属、单位等主体在自愿的前提下代为赔偿。
第十五条 对因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强迫卖淫等犯罪行 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保护未成年人经济利益的同 时,各级法院和共青团组织要大力开展未成年人的心灵安抚工作, 通过科学、热情的咨询和帮助引导受害人早日走出心灵阴影,回 归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 对的确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经济赔偿而陷入生 活、学习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各级法院和共青团组织要各尽所 能,通过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发动相关单位和社会 团体组织捐款、联系学校减免费用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教 育得到保证。已经设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专项基金的地方, 要加强对受害未成年人的救济力度,提高救济款发放的限额和比 例。
第十七条 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形成不稳定因素的严 重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各级法院和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充分掌握信息、全面制定预案、合 理分工、统筹兼顾,尽力开展调解和稳控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 民事权益,确保当地的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和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 开宣判、
法律咨询、赠送法律书籍、法制进社区、法制进课堂方
式,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增强未 成年人自我维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 联合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平台,加强 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宣传工作,扩大舆论效应,让更多的未成 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让更多的社会部门和组织参与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中来, 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努力营造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社会 氛 围 。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