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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4-12-28 11:30 admin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07-31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煤 原矿 2.5%
选矿 2.0%
煤成(层)气 原矿 1.0%
天然沥青 原矿 1.0%
选矿 1.0%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 原矿 6.0%
选矿 4.0%
锰 原矿 3.5%
选矿 2.5%
钒 原矿 4.0%
选矿 3.0%
钛 原矿 6.0%
选矿 4.0%
有色金属 铜 原矿 5.0%
选矿 4.0%
铅、锌 原矿 5.0%
选矿 3.5%
锡 原矿 5.5%
选矿 4.0%
镍、金 原矿 4.0%
选矿 3.0%
锑、铍、锶、铌、钽 原矿 2.0%
选矿 2.0%
铝土矿 原矿 9.0%
选矿 6.5%
银 原矿 3.5%
选矿 2.5%
轻稀土 选矿 9.5%
锂 原矿 6.5%
选矿 4.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0%
选矿 2.0%
石灰岩 原矿 6.0%
选矿 6.0%
磷 原矿 8.0%
选矿 5.0%
石墨 原矿 5.5%
选矿 3.0%
萤石 原矿 8.0%
选矿 6.0%
硫铁矿 原矿 5.0%
选矿 2.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 原矿 10.0%
选矿 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
陶瓷土、铁矾土
原矿 1.0%
选矿 1.0%
硅线石(矽线石) 原矿 4.5%
选矿 2.5%
菱镁矿、石膏 原矿 4.5%
选矿 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
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2.0%
选矿 2.0%
耐火粘土 原矿 5.0%
选矿 5.0%
伊利石粘土 原矿 2.5%
选矿 2.5%
硅灰石 原矿 10.0%
选矿 10.0%
方解石 原矿 3.5%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吨1.3元
选矿 每吨1.3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 原矿 3.0%
选矿 3.0%
白云岩 原矿 10.0%
选矿 10.0%
石英岩 原矿 6.5%
选矿 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
蛇纹岩
原矿 2.0%
选矿 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 原矿 1.0%
选矿 1.0%
砂石 原矿 4.5%
选矿 4.5%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玛瑙 原矿 4.0%
选矿 4.0%
水气矿产 硫化氢气 原矿 5.0%
矿泉水 原矿 2.0%
盐 钠盐、钾盐 选矿 3.0%
天然卤水 原矿 3.0%
 
 
标签: 资源税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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