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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试行)

2025-05-03 08:44 admin
发布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

关于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试行)

辽高法〔2023〕126号

为进一步拓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践成果,切实保障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经双方会商制定本规定。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针对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案件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再审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针对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当事人送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告知其可以按照《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再审审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含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告知其可以按照《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四、案件承办法官在送达《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履行送达手续,并告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联系法院法律援助对接专员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之后又以申请法律援助为由要求延期开庭、听证或者延期审理、审查的,不予准许。
 
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共同建立法律援助团队和绿色通道,在法院相关审判庭和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对接专员。法律援助中心将相关申请手续和佐证材料清单交由法院对接专员保管。
 
对初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由法院对接专员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申请,并收集佐证材料后,一并通过绿色通道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对接专员审核。
 
六、辽宁省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于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向法院对接专员出具《法律援助公函》,载明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等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法院对接专员不予援助的有关情况。
 
七、人民法院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行使阅卷、调查取证、辩论、提交代理意见等诉讼权利,为其参与申请再审的审查和再审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八、建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联动机制,保障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确保人民法院开庭、听证和审理、审查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法律援助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得以顺利行使。
 
联动机制由省高法相关审判庭和省法援中心具体落实。
 
附件
 
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本《告知书》仅适用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针对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案件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再审审理案件的当事人。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针对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申请再审的再审审查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案件范围:
 
(一)依法请求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社会救助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
 
(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因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十三)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四)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情形。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再审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案件范围限制。
 
三、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近亲属应当提交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二)符合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有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六)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
 
(七)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八)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办理法律援助,之后又以申请法律援助为由要求延期开庭、听证或者延期审理、审查的,不予准许。
 
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XX庭法律援助对接专员XX,联系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
 
七、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辽宁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内)。法律援助对接专员XX,联系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
 
 
标签: 审判 法律援助 监督 行政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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